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要求,针对近期内外部监督检查排查出的共性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与支出行为,强化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主体责任,特发布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请各项目负责人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照规定开展经费管理工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其他科研项目可参照遵照执行。
一、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未按计划书、合同书或合作协议擅自调整外拨金额);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不得开支以下内容
(一)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与本项目不相关的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资料打印费、桌签打印费、海报打印费、书籍购置费、出版费或者论文版面费、测试加工费等;
(二)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学生奖学金、学生培养或者论文答辩、论文评审费、联合培养费等费用;
(三)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打印纸、硒鼓、路由器、优盘、移动硬盘、个人计算机及配件、桶装水、洗手液、抽纸等通用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显卡、移动与云存储设备、主板、打印机等)、办公软件费用(会员费等),以及日常办公用的桌椅板凳、文件柜、空调、实验室装修、通用设备维修、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通讯费、网络费、邮寄费、房屋租赁费等支撑条件费用;
(四)不得超范围发放劳务费或者专家咨询费,包括:
1.不得向参与本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之外的项目组人员支付劳务费;
2.不得向参与本项目研究且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发放费用;
3.不得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向与本项目(课题)无关的人员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超标准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行为套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5.不得以任何形式回收劳务费。
(五)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知识产权维护阶段的费用;
(六)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或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转包科研任务,以隐瞒利益冲突或者关联交易,以虚构或者增加测试化验加工项目、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标准,以预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等方式,变相转移、套取资金;
(七)不得以虚列购置设备、材料、租车、会议、差旅、交通、印刷等业务,虚列绩效奖励等方式,变相转移、套取资金;
(八)不得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不得列支礼品费、旅游费等费用;
(九)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个人电话费、餐费、公交卡充值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及无法说明和项目相关的交通费等费用;
(十)不得列支论文润色、编辑、翻译或者修改等费用;
(十一)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原依托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二)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合作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三)不得存在结余经费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四)不得将其他项目的支出调账到本项目;
(十五)不得存在3年及以上借款未及时核销的情况。
三、需要特别强调的事项
(一)严禁违规列支差旅费,包括:
1.通过拆分行程(同行人员行程拆分,部分人领取住宿包干补贴,部分人报销住宿费)、虚假行程(频繁购买低价、短程、往返车票),套取差旅费和出差补贴;
2.在差旅支出报销时提供虚假承诺等。
(二)严禁违规列支会议费,包括:
1.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旅游、娱乐、健身等;
2.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采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违规到国家文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等,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等。
(三)严禁违规列支国际交流费,包括:
1.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报销与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
2.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严禁拆分支出,包括:
1.对同一个经济事项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方式,拆分成多个合同和发票进行报销,以此规避招标采购、外协审批、耗材入库、合同签订等有关规定;
2.故意拆分报销、规避采购与财务相关规定。如:分次分月报销同一商户连号发票;故意逃避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对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比例超过30%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资金使用计划;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只能用于直接支出(直接费用),不得支出间接费用;
(三)规范包干制项目资金使用,包干制项目虽无需编制明细预算,但仍需严格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支出,不得列支与科研无关费用。